来宾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优诊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良好人才环境,切实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持有“来宾市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章 医疗待遇
第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医疗机构开设“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持“来宾市人才服务绿卡”优先挂号就诊或住院服务。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如下医疗保健待遇:
(一)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动态健康信息,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院,成立由各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医疗保健小组,负责专家健康咨询和诊疗、康复服务等。
(三)为A、B类高层次人才每人配备一名保健医生。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电话,提供上门巡诊、健康保健服务。
(四)每年组织A、B、C、D、E、F类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其中,A、B、C、D类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E、F类人才由所在单位同级人才工作部门统一安排。
(五)A、B类高层次人才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纳入同级医疗优诊服务范围,每年可参加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费用从各级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七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听取一次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工作情况汇报。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来宾市委组织部、来宾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